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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丨最高检月报: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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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极其荒谬的结论

近日,最高检机关杂志《中国检察官》发表了一篇题为《非法盗窃比特币的犯罪资格认定》的文章,结论是2021年9月之后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

近日,最高检机关杂志《中国检察官》发表了一篇题为《非法盗窃比特币的犯罪资格认定》的文章,结论是2021年9月之后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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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因为本文作者认为比特币不是受刑法保护的财产。 后面我们会分析具体的演示过程。 首先盗窃比特币的认定,这个结论着实让郭老师看了半天。

窃取比特币不构成犯罪。 这个结论不是在鼓励小偷去偷东西吗? 让被盗币的人不走司法途径解决,而是去黑SH不是很好吗? 荒诞!

别以为这是笑话,北京是法律和政治的中心,无论是去年北京首例矿业案中的“合同无效,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盗窃比特币的认定,还是北京检察院的这篇文章。 毫无疑问,他们都是在甩锅。 如果不构成案件,当然不能立案,如果得不到保护,可以不予理会,甚至继续上访也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 当司法的首要目标不是解决矛盾,而是寻找避免矛盾的理由时,除了黑SH,老百姓还能求助于谁? 司法是人民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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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合逻辑的原因

且看作者“窃取比特币不算犯罪”的推理是否成立。 作者的主要理由总结为一句话:“比特币不是刑法保护的财产”。 他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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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章来看,作者从比特币的刑法属性出发进行论证:首先,他援引《数据安全法》论证比特币是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他援引五部委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金融风险的通知》论证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郭律师对这两点没有异议。 但这两点并不排除比特币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的依据。 但是上一篇文章通过非常没有说服力的逻辑论证了比特币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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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论证比特币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文章还引用了几种说法,原文如下: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物品。判断是否作为财产,需要具备经营可能性、转让可能性、价值三个特征。财产是法益的概念,是刑法保护的客体,是他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权益)是否被承认?的角度,也能反映出作者还是有一些理论功底的,只是笔的后半部分开了一个720度的弯路,最人真的会被圈进去)。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是与时俱进的,从一开始的法律财产论,到后来的经济财产论,再到经济财产法的主流理论。 法律上的经济财产论主张,财产不能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充分理解,也不能从经济学的经济价值中充分理解。 应以经济价值为核心,同时考虑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秩序的承认,从两个角度把握财产。 属性。 据此,除了经济价值之外,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得到整体法律秩序的认可,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判断依据国家监管政策,分为三个阶段。 “

简单总结一下接下来的三个阶段,2013年,五部委《通知》承认比特币为虚拟商品; 2017年9月4日《通知》禁止ICO; 以及2021年9月24日的《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但除了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通知》外,笔者对每份文件的理解都非常偏颇。 郭律师很想和笔者充分探讨和分享以下两份文件出台的背景和对主要内容的理解。 请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文件。

文章首先对9.4《公告》进行解读,得出结论:“交易平台控制的比特币不具有财产属性”,也就是说,除了放置在个人钱包中的比特币外,放置在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不再是财产。 原因是9.4《公告》禁止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因此交易平台中的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郭律师想问一个问题:只要是监管不允许的东西,里面的财物是不是不受刑法保护呢? 那么,非法集资案件为什么要退还给集资参与者呢? 法律不允许诈骗,诈骗所得的钱不是钱? 完全是盗窃的概念,平台不合法,并不代表平台内的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按照这篇文章的逻辑,为什么法院判决盗窃赃物也是盗窃,骗取赃款也是诈骗。 这些人不是被判的很冤吗?

其次,通过9.24《通知》,文章得出了一个完全否定比特币财产属性的结论。 理由是,9.24《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他们自行承担。 文章还引用了北京第一起挖矿案的例子,证明交易比特币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拜托,北京第一起挖矿案本身就被法律界投诉了。如果第一北京挖矿案是正确的,为什么深圳挖矿第一案结论不一样?(本案由郭律师团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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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最离谱的理由出现了。 文章的观点是,如果刑法保护交易中的比特币,将滋生违法犯罪活动; 不需要刑法保护来保护未交易的比特币。

我们先来看看没有交易的比特币。 文章认为没有保护的必要,所以郭律师想问一下,购买了央行发行的纪念币又无意出售的人是不是没有保护的必要? 你觉得你被偷了会倒霉吗? 荒诞!

比特币在交易中的观点更加出格。 郭律师想知道作者有没有打开《刑法》好好看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一切犯罪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确保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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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段落的先后顺序可以看出,刑法存在的必要性是多方面的,不仅要保护经济秩序、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而且要把它放在首位,仅次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制度等立国之本。 但从这篇文章的逻辑和“窃取比特币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来看,只考虑维护经济秩序,极为片面。

此外,郭律师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并不是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根源。 真实情况是国人投资风险意识低下,与国际金融环境发展步伐不匹配造成的。 大多数国外地区都对虚拟货币开放。 就连香港和澳门也刚刚在二十大期间公开表态支持虚拟货币行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国际金融环境的发展方向是明确的,这是大势所趋。 所以,堵不如疏。 郭律师认为,监管部门有必要从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进行短期引导和防范。 但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主旋律下,虚拟货币行业终将像股市一样,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路线。

3.结论

最后,回到文章的结论,如果否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不仅盗窃不构成犯罪,行贿也构成犯罪吗?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杂志,发表的文章发表的意见应该经得起推敲。 如果一个结论的出现带来了更多的问题,那么这个结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合理的。

但回到理论的角度,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确实经历了法律财产权理论、经济财产权理论的发展过程,并发展成为主流的法律经济财产权理论。 但这都是从平衡社会矛盾、促进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的。 而迄今为止,“法定经济产权论”并未在国际上独占鳌头,“经济产权论”仍有一席之地。 郭律师认为,理论阐释和理论推演,最根本的是要从社会现实和《刑法》立法的根本出发,找到最适合的理论支撑。 当理论与实践不符时,往往是理论。 错误已经发生了,毕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但是,屁股决定脑袋。 以上观点是郭律师站在行业乃至全社会的角度得出的公正、公正的结论。 但毕竟这篇文章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旗下的权威杂志《中国检察官》发表的。 郭律师计划第一时间将此文转载给郭律师所代理的多起刑事辩护案件的办案机构,看看实际的执法过程。 涉案当事人能否被判无罪。 手动滑稽,再见。

作者简介:郭志豪律师,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法律科技委员会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学会、深圳市链协法制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考官、教材主编、深圳市区块链立法研究会发起人团体。 处理过国内多起重大敏感案件,成功辩护多起无罪案件,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其经典案例被中国法律出版社编入《编策》、《英伦》等著作。 曾受邀接受《中国产经》、《民主与法治》、《中国商报》、《对话律师》、《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等全国性期刊专访、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联信、凤凰新闻、华尔街日报、财经圈等多家知名媒体都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