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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谨防洗钱——电商行业观察

12月5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近日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 通知还指出,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使用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买卖…… > 12月5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近日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对比特币进行限定,称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赔偿等货币属性并且是强制性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通知还指出,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比特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其中。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 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服务; 开展比特币的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使用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和其他投资的投资标的。

通知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比特币等具有匿名和跨境流通特点的虚拟商品动向和动向,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各分支机构要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以下为央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委员会”(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比特币具不具备货币属性,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但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通知》要求,现阶段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买卖比特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其中。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 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外币兑换业务; 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使用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同时,鉴于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比特币相关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 有效防止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的义务。

为避免借比特币等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比特币具不具备货币属性,《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正确使用货币概念在日常工作中,重点加强对广大群众的货币知识教育,包括正确认识货币、正确对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投资等观念。将自身财产安全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观念。

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走势及相关风险。

附录: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日,一种由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国内一些机构和个人也趁机炒作比特币及比特币相关产品。 为保护公众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有四个主要特点: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 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它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价,不得买卖比特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 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外币兑换业务; 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使用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

3.加强比特币互联网站点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点,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法关闭非法比特币互联网站点。

4. 防范比特币可能带来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比特币等具有匿名性和跨境流通便利特点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和动向,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各分支机构要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用户身份,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凡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站点,发现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可疑行为,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对策。 洗钱调查活动; 如发现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公币知识教育和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正确运用货币概念,注意加强对公众的货币知识教育,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理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观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地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3 年 12 月 3 日